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沪财发〔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教委系统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留中小企业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3〕67号)要求,现就学校政府采购预留中小企业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学校各采购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办法》,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务处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况进行整体规划,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统筹制定学校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
二、切实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按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外,应当将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其预算总额的3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最新要求,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三、规范推进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项目实施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留采购份额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对于按照规定应当预留而未预留、或未达预留比例的采购项目,以及将项目预留中小企业调整为不预留等情形,采购需求单位应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论证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提交申请(附件1),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核通过,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策后,行文上报市教委(附相关材料)审批。
特此通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