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沪工程资〔2018〕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益,适应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用房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拥有的所有各类非住宅房屋、场地和附属建筑。各部门实际用房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定额核算、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的原则,按照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对各部门实行公用房总量控制,下达公用房核算定额面积,其中对定额内教学、科研、办公等基本用房免于收费;对除此之外的超定额用房,各部门需缴纳公用房资源超额使用费。
第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公用房资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会议室、报告厅、教室等不计入各部门用房核算面积。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公用房一级统筹管理主体,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为使用和管理主体。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实施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等管理职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审议、修订学校各类公用房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公用房管理相关工作;
2.讨论、研究公用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
3.研究、审定各部门的公用房核算定额;
4.协调处理公用房管理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公用房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统计和复核各类用房面积,建立、健全公用房管理档案,加强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学校公用房使用和制度执行情况;依据房地产权证等原始凭证将学校公用房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负责建立学校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对占有和使用的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受理公用房使用部门提出的公用房需求、调剂、变更用途等申请。
2.校长办公室职责:负责全校公共会议室资源的统一调配管理。
3.财务处职责:负责学校公用房固定资产总账的记账与核算工作。
4.教务处职责:统筹管理校内教室资源,负责校内公共教室的统一调配管理。
5.基建处职责:统筹协调全校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公用房拆除的手续办理。
6.保卫处职责:负责学校公用房消防、技防及安保的统筹管理;负责组织公用房消防安全使用的督查等工作。
7.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职责:负责校园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参与、配合修缮项目的实施;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及运行;负责全校公共会议室及公共教室的日常管理;负责学校食堂及其他生活保障用房、人才公寓的使用管理。
8.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责:负责对出借(租)的公用房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公用房分类
第九条 学校公用房按照使用部门和用途不同分为学院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教室、公共服务用房、生活用房、产业用房六大类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实施细则。
1.学院用房:指各学院办公用房、实验用房、专项补贴用房。由各学院负责管理。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及其他综合用房。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公共教室:指供学校各类学生使用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阶梯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由教务处按照学校教学任务的要求统一调配。
4.公共服务用房: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公房,如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与网络中心、会堂、体育场馆等。由各使用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5.生活用房:指学校各类食堂、浴室、车库、学生宿舍以及附属用房。生活用房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统一安排、统筹管理。
6.产业用房:指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性的用房。产业用房由上海公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统一安排,统筹管理。
第五章 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申请新增公用房或跨部门调整公用房,须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用房使用申请表》(附表1),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受理、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若申请超定额的新增使用面积200㎡以上公用房,必须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配置从严掌握,原则上只减不增。若因组织机构、功能变化,或人员编制实际增长超过10%比例确需增加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总量时,由使用部门提交用房申请,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配置标准和实际房源情况初审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申请增加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100㎡以上需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公用房使用性质(即类别)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变更,使用部门必须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用房使用性质变更审批表》(附表2),并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属重大变更事项,必须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实施。各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加强对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所使用的公用房要加强管理,保持公用房的完好。未经学校批准,各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结构、房间编号。确因特殊需要改变的,必须报经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后方能实施。如需对公用房进行改造的需按学校相应制度向基建处递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申请表》,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对学校公用房进行调整时,迁出部门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按时将相关公用房交回。迁出用房的部门负责清理场地或承担清理场地所产生的费用。违反本项规定,学校将强制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同时暂停该部门所有公用房资源的调配。
第十五条 学校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地下室等),严禁擅自封闭,挪作它用。特殊情况,需向保卫处、基建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等公用房严禁作为宿舍使用。
第十七条 为提高使用率,防止房源浪费,凡非合理使用或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有权予以收回。腾空房的钥匙由使用部门交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陈旧设备或报废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占用公用房的,应及时履行报废或调剂手续。
第十八条 已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在取得退工单或退休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部门)交还原工作用房。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三个月,并经主管校领导书面批准。
第六章 公用房定额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公用房资源使用调节机制,对全校公用房实行成本核算,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各部门用房的定额面积及公用房资源超额使用费。
第二十条 财务处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的相关学院和部门“超额使用费”在下年度下拨经费中予以扣除。
第七章 公用房储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总教学科研用房的5%-10%在新建公用房和腾空公用房中预留部分用房,作为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交叉平台、重大项目实施等储备用房。各学院、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发展用房,形成校院两级储备用房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可将预留的储备用房交由学校管理,纳入学校储备用房管理范围。纳入学校管理的储备用房不计入该部门用房面积。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重点工作需申请公用房的,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申请使用面积超过200㎡以上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工作结束后,按约定时间归还。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用房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各学院、部门的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纠正、查处。对违反本办法的学院、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条款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或者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包括公用楼道、地下室等),或者封闭公用场所的,责令搬出,强制收回,并不再新增或调整公用房。
2.擅自拆改、装修、搭建的,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公用房及设施损坏的,由行为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3.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公用房用途的,除责令其收回使用公用房外,责任人必须向将全额收益上缴学校,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在学校的建筑物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张贴各类铭牌、广告或其他设施。一经巡查发现,由建筑物使用部门负责予以拆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用房使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日期: 年 月日
所在校区 |
| 所在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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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间 号 |
| 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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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类别 | 请选择:[01]办公[02]教学及附属 [03]科研及附属[04]其他 | |||
启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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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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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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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月日 | |||
申请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 |||
审 批 意 见 |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
负责人: 年月日 | ||
主管校领导 批示 |
年月日 | |||
备注:公用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附表2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公用房使用性质变更审批表
申请部门:日期:年 月日
所在校区 |
| 所在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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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间 号 |
| 使用面积 |
| |
原 类 别 | 请选择:[01]办公[02]教学及附属 [03]科研及附属[04]其他 | |||
计划类别 | 请选择:[01]办公[02]教学及附属 [03]科研及附属 [04]其他 | |||
申 请 人 |
| 联系电话 |
| |
房间用途 变更理由 |
申请人: 年月日 | |||
申请部 门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 |||
审 批 意 见 |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
负责人: 年月日 | ||
主管校领导批示 |
年月日 | |||
备注:公用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