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01-04浏览次数:36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细则

沪工程资〔201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压力气瓶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压力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沪工程保20145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资20171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0.1MPa(表压)和公称容积≤1000L用于盛装压缩气体(含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的可重复充气的而无绝热装置的气瓶式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细则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可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四条 各学院(中心)等(本办法中简称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时,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监督各单位对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验工作;按年度汇总各单位气瓶的使用变化情况;协助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实验室气瓶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气瓶负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七条 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和落实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措施;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监督检查本单位气瓶安全;对气瓶管理使用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实验室主任需熟悉一般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汇总本单位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记录;按年度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报本单位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协助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制定气瓶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操作规程等,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使用培训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申购和检验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购买各类气体(瓶)前必须经本单位实验室主任同意,且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租用(购买)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气瓶制造许可证》的钢瓶企业的气瓶,到具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气体。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接收或转让气瓶。确因科研协作需要的,或随设备配置的气瓶须经本单位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气瓶都须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一般由充装气瓶的单位完成)

(一)检验周期: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盛装液化石油气瓶,按GB 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YSP-50型钢瓶为3年检验1次外,其余型号钢瓶前3次检验周期为4年,任何型号钢瓶使用期限均超过15年。

(二)超过检验期限或发现瓶体有腐蚀、损伤、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的气瓶,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检修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检验结果为报废,应委托具有报废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报废处理。

 (三)不得租用或购买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第十一条 在使用实验室气瓶前应作如下检查:

(一)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包含但不限于气瓶、手轮瓶阀、瓶帽)。

(二)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

1、气瓶生产日期是否在使用期限内;

2、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内。

(三)充装好的气瓶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第四章 搬运和储存

第十二条 气瓶的搬运(一般指从仓库运到实验室或室与室之间移动)应遵从如下规定:

(一)气瓶搬运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二)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标牌是否完好,关紧阀门,确保没有泄漏;

(三)在搬动气体钢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不得与化学品混装混运;

(四)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采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以免因野蛮操作引发事故;

(五)通常用气瓶专用小推车搬运,搬运过程中应扣紧防倒链条锁。严禁使用叉车、翻斗车或铲车搬运,禁止用手垂直转动,禁止手执气瓶开关阀搬运。

第十三条 存放气瓶的实验室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盛装易起聚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实验室内的高温度,避开各种放射源

(二)空瓶与满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同气瓶里的气体(如可燃和助燃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不能放在同一个房间内使用,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等固定装置,气瓶必须配备安全帽;有明确的安全标识和使用状态标识;气瓶不能放置在焊割施工的钢板上及电流通过的导体上;

(四)氢气等易燃易爆气瓶应单独存放,禁止与助燃气体或高温高压、带电设备混放。严禁将助燃气体钢瓶与可燃、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

(五)危险气瓶存放需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并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六)有气体泄漏的气瓶不得进入实验室;气瓶无大量堆积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体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第十四条 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并要根据气体性质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电打火、防辐射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有毒气体钢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应在存放有毒气体钢瓶的地点设置毒气侦测装置或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存有大量惰性气体钢瓶或液氮、二氧化碳气瓶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浓度报警器。

第十六条 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识,定期检查气体泄漏。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到专瓶专用,不得私自改变充装介质,造成气体混装,也不能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五章 使用和处置

第十八条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气瓶连接的气管必须使用专门夹子进行紧固。

第十九条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瓶阀及连接处是否有漏气。

第二十条 高压气瓶,开阀宜缓,必须经减压阀,不得直接放气。减压阀有正、反螺纹两种,一般惰性气体为正螺纹、可燃气体为反螺纹,必须正确选用,安装时必须旋妥。特殊气体的钢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放气时人应站在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固定。开阀后,观察减压阀高压端压力表指针动作,待至适当压力后再缓缓开启减压阀,直至低压端压力表指针到需要压力时为止。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须关闭。关闭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二十二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防止混入其它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永久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05MPa的剩余压力(0.5kg/cm2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二十三条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四条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对特种气瓶,如乙炔气瓶,因其有受热聚合爆炸危险,要防止受热。

第二十五条 购买的气瓶需要报废的,必须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气瓶发生意外事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所在单位、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