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急需采购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6-03浏览次数:3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完善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191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精神的实施意见》(沪工程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使用学科、科研类经费采购用于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采购前需由经费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费负责人所在学院(中心)审核、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对于采购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缩短采购周期。

第四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学校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完成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平台申购审批流程后,以比价采购方式实施快速采购。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及耗材采购项目,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结合项目特点,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

第六条 预算金额在政府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按照紧急项目向市教委、市财政局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后实施采购。

第七条 对于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急需仪器设备和耗材的可以按单一来源程序进行采购,加快采购进程。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科、科研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耗材的过程管理,要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经费负责人应对按本办法实施采购的采购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及合同履行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 对于发生违纪行为的经费负责人、采购经办人、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事项按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1、上海市2019-2020年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人民币。

2、上海市2019-2020年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400万元人民币。

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货物类项目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人民币。


附件一:

科研急需采购项目情况认定书

采购部门

采购金额

经费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费项目编号

经费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一、科研急需采购项目明细

二、需要紧急采购的理由(请勾选并做出详细说明)

□ 可以用于提升学校科研水平的首台仪器设备

□ 本部门或学校虽有类似仪器设备但是不符合科研要求的技术指标

□ 本部门或学校尚无相关的科研用耗材或耗材数量不足

□ 所需耗材不适合贮存、须即采即用

□ 其他情况

说 明:

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请勾选)

□ 比价采购

□ 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

□ 招标采购

□ 单一来源采购

经费负责人(签字):

期:

部门负责人(签字):

期: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学校暂无该仪器设备。

负责人(签字):

期: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该项目为科研急需采购项目。

负责人(签字):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