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沪工程资〔2019〕19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7-14浏览次数:157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文件号:沪工程资〔201919号时效性:有效发布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条 随着学校的高速发展,从国外订购的设备逐年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的采购,加强进口产品的管理,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产品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以下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三条 学校进口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进口产品的论证、采购、验收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进口产品的论证与申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前,需进行进口产品论证。每年度结束后送市教委及财政部门备案。

2.使用部门首先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进口产品论证。

3.论证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4.进口产品的申购由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提出请购申请,具体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5.进口产品中属于大型产品的,需进行大型产品购置前可行性论证,具体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精密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合同签订

1.合同签订流程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3.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作为学校外贸代理,学校与外贸代理签订委托协议,学校、外贸代理及供货商签订三方合同。

4.合同签订完成,外贸代理向学校提出请款申请,学校向外贸代理支付进口产品货款(含外贸代理费),外贸代理向供货商开具银行信用证或分期电汇的方式支付。

第六条 进口免税申请

1.合同签订以后,根据海关总署1997年第61号令《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规定》,办理合同货物的免税手续。

2.设备免税要遵照海关有关规定,如不能免税且合同未约定由供货商承担可能发生的关税,则由使用部门承担。

3.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须出示主机进口免税证明(免税证明有效期五年)。

第七条 进口产品的验收

1.一般进口产品的验收依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2.进口产品验收通过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外贸公司付款结汇(如在合同里未约定由供货商承担汇率风险,则由使用部门承担),使用部门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3.免税的进口产品五年内受海关监管。如在监管期内有产权关系变更,须填写《免税物品产权变更申请表》(以海关文件要求为准),报海关审批。若申购单位或采购的设备不具备免税条件,须照章纳税。如果设备必须运到外地使用,使用部门应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保证设备仍在海关监管之下。免税设备超过海关监管期,使用部门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以海关文件要求为准),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海关申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撤销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91112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沪工程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