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文件号:沪工程资〔2017〕5 号时效性:有效发布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标评审工作管理,规范招投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我校招投标办公室邀请的在招标评审项目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人员,我校招投标评审专家的聘请、评审活动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招投标办公室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招投标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3 年。
(三)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投标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七条 招投标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对在招标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招投标办公室可以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招标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招标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招标项目的评审权;
(二)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三)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招标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招标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招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招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投标办公室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招标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 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项目专业特点,确定合适项目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招投标办公室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招投标小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投标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五条 招投标办公室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六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及时补缺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招投标办公室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招投标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投标单位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单位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中标单位支付。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二级学院党组织的监督,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评审专家评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与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其参加招标评审活动: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录1:
招投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基 本 信 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毕业院校校 | ||||||||
工作单位 | |||||||||
职称 | 职务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E-mail | |||||||||
专业领域 | |||||||||
个人简介或从事技术工作简况 | |||||||||
个 人 简 历 | 个人简历和专业业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论著、获奖情况) | ||||||||
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附录2:
评标专家承诺书
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维护学校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分)结果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本人将主动回避,以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4、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
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也不以任何形式透露评审、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更不会有接收投标人吃请、活动、馈赠财物等涉嫌不公平行为。
5、自觉抵制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在招投标会议以外的公开场合以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身份发表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6、无正当理由,不缺席由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
7、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评审专家:
年 月 日